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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通关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一、出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评估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产品目录》。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出口水产品监管重要信息》《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三、进出口商备案和在华注册编号
1.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填写真实信息,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2.在华注册编号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在华注册编号规则:“C”+3位英文国家代码+4位数字产品类别代码+6位数字年月日期+4位数字顺序号,若标注了相关信息,必须保证申报、实货、证书的一致性。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审批范围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以及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2.申请信息填写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在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3.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五、单证审核
水产品进口时,企业应提供相关贸易单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经过海关总署确认。对于列入海关总署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目录的水产品,还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品实施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八条要求执行。
货物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监督抽检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总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八、进口水产品合格评定
进口水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水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水产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水产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水产品选购小知识·
在购买进口水产品时,请到正规商家选购检验合格的产品,选购时可观其色、形、味,关注冷链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标签内容。